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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 語。則原告為訴之變更後,皆以債權請求為請求權基礎(本院卷 第4、6、86頁),本案即無專屬管轄問題,職是兩造既以書狀合 意本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71、100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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