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
語。則原告為訴之變更後,皆以
債權請求為
請求權基礎(本院卷
第4、6、86頁),
本案即無
專屬管轄問題,職是
兩造既以書狀合
意本
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71、100頁),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
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暨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