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立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瓊如
被 告 劉瑞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
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855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 萬1,880
元,該裁定於105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然原
告
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