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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立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瓊如 被   告 劉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 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855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 萬1,880 元,該裁定於105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 告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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