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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立 代 理 人 鄭芷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巧勤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民國104年7月1日 │6,300元 │IR0000000 │ │ │ │謝健明 │台灣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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