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文立
代 理 人 鄭芷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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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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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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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巧勤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民國104年7月1日 │6,300元 │IR0000000 │ │
│ │謝健明 │台灣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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