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宛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 3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2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5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苗豐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 104年10月15日│ 12,600元 │ GB000000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