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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平順 訴訟代理人 呂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5日刊登 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5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1 │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順豐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1月5日 │180,600元 │FP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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