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謹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 年2 月18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2 月18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8 月
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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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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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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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鎰旺機械工業股份│臺灣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1 月7 日│595,350元 │AJ0000000 │ │
│ │林天樹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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