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歷圖
訴訟代理人 鄒淑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0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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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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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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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2 月29日│35,015元 │H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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