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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詠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煐雄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 司催字第29號為公示催告民國105年4月23日遵期刊登於臺灣 導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 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茲聲請人於105年10月25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JC0000000 │輝耀機械有限公司│105年4月10日│新臺幣1 │合作金庫商業│1張 │ │ │林金木 │ │萬1586元│銀行竹南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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