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郁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5 年6 月3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
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
定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2月
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5 年12月7 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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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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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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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05年5月20日 │116,680元 │AJ0000000 │ │
│ │彭宇綸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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