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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6102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850元正,經催繳,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561029、561039、W005794。      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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