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木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775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27 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355548、357752、370107、370108。
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