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豐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憲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支付命令係為票款請求,請提出請求之支票二紙之
退票
理由單,以表明已為提示之事實。又
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惟並無附表,如仍欲請求請補正之(支票之利息起
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
所載退票日)起算,如欲請
求請勿逾越
上開範圍)
二、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
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
清
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
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否則應
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