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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豐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文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係為票款請求,請提出請求之支票二紙之退票   理由單,以表明已為提示之事實。又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無附表,如仍欲請求請補正之(支票之利息起   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如欲請   求請勿逾越上開範圍) 二、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清   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   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   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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