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債 權 人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
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
清
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
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否則應
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聲請狀請求利息,
惟漏載利息起算日,請具狀明確表明並說
明其依據為何?(如係請求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可毋庸說明其依據,惟請勿於前另註明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