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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督促程序債務人湧泉氧生水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湧泉氧生水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 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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