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
債權人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湧泉氧生水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湧泉氧生水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
非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
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