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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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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 權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最後之 公司所在地登記於「台中市○○區○○里○○○道○段○○○ 號」,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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