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胡品含
法定
代理人 王淑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各股票之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
暨各股票號碼
分別表彰之股數,並提出「永發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理
聲請人各該股票「掛失」之釋明文件(應分別載明各股票號
碼表彰之股數,
非聲請人
持有總股數之證明單)。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人及全體
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於
聲請狀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
簽章。
三、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
繼承取得,應提出原股票執有
人(即被
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
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如
有數繼承人,應補正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本件聲請人(並應
簽章)或提出就該等股票已為
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