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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胡品含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各股票之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各股票號碼   分別表彰之股數,並提出「永發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理   聲請人各該股票「掛失」之釋明文件(應分別載明各股票號   碼表彰之股數,聲請人持有總股數之證明單)。 二、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人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於聲請狀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   簽章。 三、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繼承取得,應提出原股票執有   人(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   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   有數繼承人,應補正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本件聲請人(並應   簽章)或提出就該等股票已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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