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伯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呼振強間請求
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
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
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
而為
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
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
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
,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
所有權,
民法第
93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所提出之苗栗府前郵局第107
號
存證信函僅定七日期限,所列相對人姓名亦有誤,且未提
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3日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
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