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洪錫焜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2,77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
擔保
其本人及
債務人佰洋科技有限公司、羅麗萍對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
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04 年10月7 日共同簽發
票面金額為美金柒拾萬元之
本票一紙,
詎相對人及債務人
屆期後僅部分還款,仍尚欠美金154,501.95元,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乙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 年9 月28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