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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劉松炳 相 對 人 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前曾依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提出 新臺幣807,134 元供擔保,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232 號 辦理擔保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於 民國106 年6 月20日達成和解,並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 之上開擔保金,故本件聲請假處分執行而應擔保之原因業已 消滅,又相對人雖對聲請人就上揭提存擔保金主張損害賠償 ,惟業經相對人撤回訴訟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 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 13號假扣押裁定、104 年度存字第232 號提存書、104 司執 全而字第110 號執行命令、104 司執全而字第110 號囑託塗 銷查封登記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司執全助秋字第249 號執行命令、和解契約書、民事聲請撤回狀之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有無與聲請人簽訂前揭和解契約書,相對 人業已具狀肯認之。本院就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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