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劉松炳
相 對 人 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玉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三二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前曾依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13號
假扣押裁定,提出
新臺幣807,134 元供擔保,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232 號
辦理擔保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於
民國106 年6 月20日達成和解,並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
之
上開擔保金,故本件聲請
假處分執行而應擔保之原因業已
消滅,又相對人雖對聲請人就
上揭提存擔保金主張
損害賠償
,
惟業經相對人撤回訴訟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
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
13號假扣押裁定、104 年度存字第232 號提存書、104 司執
全而字第110 號
執行命令、104 司執全而字第110 號囑託塗
銷
查封登記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司執全助秋字第249
號執行命令、和解契約書、民事聲請撤回狀之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有無與聲請人簽訂前揭和解契約書,相對
人業已具狀
肯認之。本院就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
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