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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忠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相 對 人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 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諸民事訴 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及第136 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 臺上字第948 號判決要旨參照);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 訟法上,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 院34 年 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參照)。準此,對公司之送達 ,應向其代表機關即法定代理人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 第14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246, 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臺中地院以106 年度存字第322 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臺中地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已因 執行無結果而終結,且聲請人已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以 台中路郵局第214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 ,惟前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曾對相對人公司地址「苗栗縣○○鎮○ ○路○○號2 樓」為送達,然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有其提出 106 年9 月26日台中路郵局第214 號存證信函、退郵信封暨 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乃設籍於「苗栗縣○ ○鎮○○里00鄰○○000 號」(卷第22頁),足見聲請人僅 對相對人營業處所為送達,並未對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是 聲請人既未依法就相對人之所有送達處所為送達而生無法送 達之情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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