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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易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潔 相 對 人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後段、第106條)。如撤銷假扣押併撤回執行 之聲請,該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當屬終結(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1328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以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3號 裁准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後,民國105年12月5日提供新臺幣16 萬9000元之擔保經鈞院提存所以105年度存字第346號提存之 ,嗣聲請鈞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 案。茲聲請人已於106年6月29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鈞 院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號裁定獲准確定,邇於106年10月2 5日撤回該執行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等規定,聲請 鈞院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各該裁定、提存書、撤回狀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信徵前開假扣 押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末觀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 賠償之請求,復據本院查明分案記錄無誤。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同旨),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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