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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相 對 人 鍾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27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關於「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 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 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經本 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 更正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執行案號:本院103 年度 司執全字第58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587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該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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