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劉松炳
訴訟
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芬
被 告 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容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提撥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已繫屬之事件更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
二、查原告前以「欠缺薪資資料者月提繳金額以新臺幣(下同)26
34元計算,被告應給付民國94年7月至104年2月之退休金提
撥差額27萬8014元」等為訴求,經本院104年度
勞訴字第13
號(下稱前案)判決此節原告勝訴20萬3604元、其餘敗訴,
嗣後全案
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3
號審理中
等情,既為
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87、206頁),
邇今原告卻以「已找到完整薪資資料,實際上被告提撥不足
額尚有8萬2650元」而訴由
本案請求之,顯然前案、本案為
同一事件,原告於本案所為主張不過是針對前案提出新證據
,實應於上訴程序為
適法之攻防方屬正辦,殊無另行起訴之
理。
三、至原告堅稱:前案以月提繳金額2634元計算僅為
一部請求,
本案
乃以完整薪資資料訴請「超過月提繳金額2634元」算得
之部分,兩者應
非同一事件
云云(本院卷第207頁)。
惟原
告於前案係表示「欠缺薪資資料、只能推估月提繳金額為26
34元」(本院卷第228頁:前案起訴意旨),毋寧請求客體始
終為單一退休金提撥差額,僅囿於舉證程度影響
求償額度而
已,
洵非一部請求之情形可比。
詎今原告認單一退休金提撥
差額請求可因不同舉證程度割裂為多起訴訟,委實出於誤解
或興訟飾詞,無解於本案
重複起訴之疑義,特加指明。
四、綜合上述,本案乃重複起訴,依
首揭規定應駁回之。而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附麗,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
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只得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
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