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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勞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黃玉桃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康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堯軒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下午4 點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