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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小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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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美婷       賴震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鵬馳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 、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 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5條亦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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