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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小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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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熊先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漁牧業休閒觀光推展協會間給付設計費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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