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