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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小字第 5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又萬興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玓 被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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