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又萬興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慶玓
被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