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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小字第 6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   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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