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 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
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