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清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 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 正(民國106年3月10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