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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汪亞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鼎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榮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脅迫簽發系爭本票,因而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 ,本應用簡易程序。然被告否認有脅迫之情事,且稱:被 告向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承包工程,再經由訴外人邱永偉之介 紹,將部分工程分包予原告所營之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傑能公司),因傑能公司遲遲未能備妥材料至工 程現場以供驗審確認材料合格,致使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經 被告之負責人親自去找原告,要求原告應依限完成備料,原 告且當場簽立同意書,允諾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前交貨, 否則願退款及退貨。而傑能公司仍未依約備齊全部材料, 被告緊急覓得他公司承接該工程,因而受有損失。嗣經邱永 偉通知兩造一同商議解決違約糾紛,原告同意以傑能公司負 責人身分返還已收貨款新臺幣190 萬元,故簽發系爭本票, 絕無脅迫簽發票據之情事等語。是以,本件簽發系爭本票之 原因關係為何、有無遭脅迫等情均屬有疑,案情繁雜,且被 告亦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首揭規定,裁定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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