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汪亞龍
訴訟
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鼎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榮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脅迫簽發
系爭本票,因而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
,本應
適用簡易程序。然被告否認有脅迫之情事,且稱:被
告向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承包工程,再經由訴外人邱永偉之介
紹,將部分工程分包予原告所營之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傑能公司),
惟因傑能公司遲遲未能備妥材料至工
程現場以供驗審確認材料合格,致使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經
被告之負責人親自去找原告,要求原告應依限完成備料,原
告且當場簽立同意書,允諾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前交貨,
否則願退款及退貨。
嗣而傑能公司仍未依約備齊全部材料,
被告緊急覓得他公司承接該工程,因而受有損失。
嗣經邱永
偉通知
兩造一同商議解決違約糾紛,原告同意以傑能公司負
責人身分返還已收貨款新臺幣190 萬元,故簽發系爭本票,
絕無脅迫簽發票據之情事等語。
是以,本件簽發系爭本票之
原因關係為何、有無遭脅迫
等情均屬有疑,案情繁雜,且被
告亦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