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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原   告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拓州 被   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喆 被   告 張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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