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彭常睿(原名彭麒瑞)
定烽煙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邱羲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