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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彭常睿(原名彭麒瑞)       定烽煙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邱羲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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