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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彭常睿(原名彭麒瑞)       定烽煙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邱羲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 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 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確認通行權存在民 事事件(第二審案號為107 年度簡上字第54號)業於民國10 8 年6 月12日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108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