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彭常睿(原名彭麒瑞)
定烽煙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邱羲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
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係以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307 號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民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
上
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確認通行權存在民
事事件(第二審案號為107 年度簡上字第54號)業於民國10
8 年6 月12日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108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
言詞
辯論程序,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