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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冠偉 被   告 苗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萬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9,167 元,嗣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7 萬5,95 5 元。是原告之請求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 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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