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原 告 羅弘昌
訴訟
代理人 趙福生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精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饒斯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