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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原   告 羅弘昌 訴訟代理人 趙福生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精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饒斯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