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健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朱錦河 被   告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萬4978元,及民國106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