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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苗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02號 原   告 歐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專 訴訟代理人 程鳳珠 被   告 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保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5日上午9 時20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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