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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裕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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