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約瑟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崐峰
原 告 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程建設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54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4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天程建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天程建
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巫永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