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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 原   告 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265,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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