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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及29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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