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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 被   告 徐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 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69,582 元;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51,066 元,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1,066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 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編│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段)│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402 地號土地   │  31,500  │5,585.83│  47/10000  │  826,982 元  │ ├─┼───────────┼──────┴────┼────────┼─────────┤ │2 │  265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紀錄表為  │   全部   │  342,600 元  │ │ │           │342,600 元      │        │         │ ├─┴───────────┴───────────┴────────┼─────────┤ │                               合 計 │  1,169,5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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