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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元大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承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4,4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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