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元大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承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4,43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