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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州市石川新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 2,172,693 元(計算式:美金71,595元原告民國 106 年11月16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47= 2,172,6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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