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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以該抵押權在 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 第317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 ○○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苑北段266 、267 地號建物所 共同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為 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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