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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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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 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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