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家卉
原 告 陳運來
上列原告與
被告段愛娟等2 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昌達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3,0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陳運來100,00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併
計算為123,000 元【計算式:23,000 +100,000 =123,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二、被告段愛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