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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寬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馮寬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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