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瑞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馮寬杰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馮寬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