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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清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   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   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5939 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原告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強制   執行扣押其於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龍分公司   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26,734 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   即存款債權數額為斷,經核定為126,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 元。 二、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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